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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211人才工程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7日 18:43    作者: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台州市211人才工程(2012-2020)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台州市委组织部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台州市211人才工程(2012-2020)实施意见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切实推进市211人才工程,加快培养造就一批能够引领和支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根据《台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台市委发〔2010〕96号)和《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11〕4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深入实施台州市211人才工程(2012-2020)(以下简称市211人才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紧紧围绕“四大战略”的总要求和“主攻沿海、创新转型”的主线,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培养创新精神为核心,按照“突出高端、梯度培养、重点支持、科学管理”的要求,加速培养造就一批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德才兼备、创新能力强的年轻学术技术带头人,为全面实现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建设“山海秀丽、富裕和谐”的新台州提供人才引领和支撑。

二、培养目标

在2012年--2020年期间,通过实施市211人才工程,争取培养能够跻身“国家特支计划”、获得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浙江省特级专家、浙江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10名以上,能够列入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及省资助第三层次)30名以上,能进入台州市拔尖人才及一批具有学术技术造诣高、引领作用突出、创新实力强劲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以5年为一个培养周期,每个周期按3个层次选拔和培养优秀中青年人才共1120名,其中第一层次为:选拔和培养20名能跟踪国际、国内科技前沿,引领本学科和产业发展,能进入“国家特支计划”和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及台州市拔尖人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第二层次为:选拔和培养100名具有较高学术技术造诣,能支撑学科建设、引领产业发展、推进科技创新的后备学术技术带头人;第三层次为:选拔和培养1000名具有发展潜能的青年优秀学术技术骨干。

三、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服务发展。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在重点学科、关键技术和优先发展产业领域,重点培养紧缺急需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最大限度地发挥学术技术人才先进生产力作用,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2.高端引领、统筹推进。立足高端引领,优化结构,重点选拔一批学术造诣精深、引领作用突出的一流领军人才。统筹城乡、区域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才资源开发,加大培养基层一线学术技术人才的倾斜力度,积极引导优秀人才向企业和基层流动。

3.创新机制,增强活力。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推进人才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努力完善人才发现、培养、使用和评价激励机制,增强学术技术人才潜心研究、创业创新的活力。

4. 舆论先导,营造氛围。加强政策引导和舆论宣传,大力营造尊重人才、见贤思齐的社会环境;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工作环境;待遇适当、后顾无忧的生活环境;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努力形成尊重人才、爱惜人才、凝聚人才的工作格局。

四、人选选拔

(一)选拔范围和对象

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新性理论成果,或在工程技术领域取得重要发明创造、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具有战略思维、善于管理、市场运作能力较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重要研究成果,丰富和完善学科理论,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家学者,以及其他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取得较大成绩的中青年优秀人才。在选拔过程中提高省、市各类创新团队中的核心成员,承担市级以上重大项目、课题的核心研究人员,在台州创业创新的留学回国高层次人才和从事博士后研究出站后在台州工作等高端群体的比例。

(二)选拔条件

市211人才工程人选必须遵纪守法,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具备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刻苦钻研、开拓创新的精神,恪守科学和职业道德。各层次培养人选的具体条件如下:

1、第一层次

(1)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理论基础深厚,专业知识扎实,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学术视野宽广,能跟踪了解本学科本专业前沿领域和发展趋势,有很强的科研、技术创新能力和团队核心带动作用。

(2)取得以下成果之一的:主持或主要参与(前3名)国家、省、市重点课题、项目、基金研究工作,或获得过部、省科学技术二等奖(或2项以上三等奖)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和市科学技术一等奖及其他相当等级成果奖励的前3位完成人;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学术技术创新或重要发明创造,取得的成果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突出研究成果,近5年内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多篇高水平论文,出版过有重要学术技术价值或社会影响的著作,在我市同行中享有较高声望。

2、第二层次

(1)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一般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掌握本学科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本专业前沿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科研、技术创新能力和团队核心带动作用。

(2)取得以下成果之一的:主持或为主参与(前3位)市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研究工作, 或取得过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及其他相当等级成果奖项的前3位完成人;在本专业领域有较为重要的学术技术创新或发明创造,取得的成果产生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较为重要研究成果,近5年内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一级期刊以上发表过多篇高水平论文或出版过著作,在我市同行中享有一定声望。

3、第三层次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掌握本学科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 学术技术水平得到市内外同行认可,有发展潜力、经培养有望进入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行列,且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2)曾作为主要成员取得以下成果之一的:承担完成市级部门及以上重点科技项目, 或获得市级部门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其他相当等级成果奖项及获得过授权专利;在本专业领域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产生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研究成果,近5年内作为第一、二作者在一级期刊及以上发表过较高水平学术论文。

4. 重点资助人选

为鼓励领军型人才脱颖而出,坚持以用为本、急需优先,重点人才重点支持、特殊人才特殊培养,对部分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在研项目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的市211人才工程人选给予重点资助。重点资助申报评审工作与市211人才工程人选的选拔推荐调整工作同步开展,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审定的程序进行。资助对象原则上从入选市211人才工程2年及以上培养期内的第一、二层次人选中产生,每轮培养期内选拔重点资助人选不超过5人。

对已被列入“国家特支计划”和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市拔尖人才、市“500精英计划”序列人员或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浙江省特级专家、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市杰出人才奖、市重大科技贡献奖等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列入市211人才工程培养人选。

(三)选拔程序

市211人才工程人选选拔工作每2年开展1次,每次选拔第一层次培养人员10名,第二层次培养人员50名,第三层次培养人员500名。选拔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其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选拔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学科和产业领军人才的需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分学科和产业类别制定选拔计划,并结合各县(市、区,包括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下同)、市直单位主管部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按照选拔人数1∶3的比例,分县(市、区)、市直单位主管部门下达推荐指标。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市直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本部门的市211人才工程人选的选拔推荐工作。

2、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当地组织部门或市直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议,并确定推荐人选报市人力社保局。

3、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委组织部按照专业(行业)情况,分类组织由市内外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各地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后(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提出人选建议名单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审定。

4、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确定的各层次人选名单,公示后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发文公布。

第一层次人选除有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科技成果者(省政府科技进步二等奖或2项以上三等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及相当者前3名)外,一般应从第二层次培养人员中产生;第二层次人选一般应从第三层次培养人员中产生。第三层次人员由各县(市、区)、市直单位主管部门负责选拔,作为后备人选列入培养计划,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审定。

(四)选拔要求

按照“客观公正、分类评价、注重创新”的原则,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重在业内认可,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标准,根据人才学科专业特点和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实施分类评价,高校、科研院所人才侧重考察学术科研能力、高水平论文和著作发表、重要科技成果奖励等;企业人才侧重考察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专利获取以及经营管理水平等;中小学人才侧重考察一线教学工作、为人师表、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在教育领域和社会上的声望;文化、艺术类人才侧重考察文化艺术造诣、在市内外同行中享有的声望、对推动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发挥的作用等;医疗卫生、农技推广和其他从事一线工作人才侧重考察技术水平、业绩成果及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才标准,对学术弄虚作假或存在违法违纪、违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坚持重创新、重潜力,不唯学历资历,及时发现尚处于学术技术萌芽期的中青年优秀人才,并吸纳到市211人才工程中进行培养。突出选拔重点,人员选拔要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柱产业和重点学科、优势特色学科倾斜。加大企业人才培养力度,企业人才入选比例不低于30%,以加快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的形成。

建立评审专家库,优化专家评审委员会结构,企业领军人才担任评审专家所占比例不低于专家总数的20%。坚持业绩量化与专家评价相结合,发挥同行评议优势,经专家组一致推荐,拥有杰出标志性成果的参评人员,可不经量化打分直接列入相应培养层次。

五、培养措施

(一)创新分级培养工作体制。要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具体负责落实市211人才工程人选的培养工作。用人单位对培养人员要充分信任,放手使用,委以重要学术技术岗位,支持组建以市211人才工程培养人选为核心的学术技术科研团队,并在科研经费、实验设备、工作场所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鼓励和支持他们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允许失败,积极营造宽松民主的学术氛围。赋予培养人员充分的科研自主权,培养人员可根据个人学术计划自行确定课题,自主决定科研经费使用,尽量减少他们行政事务和社会活动等不必要的干扰,及时了解他们在工作、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投入科研工作,促使他们早出成果、出好成果。各级党委、政府人才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部门要为培养人员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为他们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各县(市、区)、市直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培养目标的要求,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协助用人单位解决培养人员遇到的问题,为保证培养人员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良好的服务。市级主要负责宏观规划与监督检查,重点抓好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的培养与资助。

(二)完善培养经费投入体系。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导向,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多渠道、多元化的经费投入体系。按照一般资助与重点资助相结合的原则,对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不含临海、温岭部分)和台州经济开发区、市直单位入选市211人才工程人选的,在培养期内分别给予第一层次培养人选每人资助科研经费3万元、每月享受生活津贴1000元(享受时间为期3年);第二层次培养人选每人资助科研经费2万元;重点资助人选根据科研项目追加每人一次性专项科研经费5万元,以上经费由市、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相应的比例,在市、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人单位也要加大人才投入,给予不低于1∶1的经费配套支持。第三层次培养人选由市211人才工程人选所在单位自行确定资助标准。其他县、市入选市211人才工程人选经费资助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制定。

(三)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充分发挥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在培养学术技术带头人中的重要作用,在创新实践中培养和使用人才。鼓励和支持市211人才工程人选承担技术创新项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学术技术平台建设,培养人员领衔的创新团队可优先推荐省、市重点创新团队。市级科学研究计划、课题列项、技术创新项目,要向培养人员重点倾斜。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项目、基金,支持培养人员参与重大政策的决策论证、区域产业和学科规划的制定等,充分发挥培养人员的智囊作用。用人单位要为市211人才工程人选提供重要的科研岗位和项目,积极配备团队助手,注重发挥其在团队中的核心骨干作用,为市211人才工程人选施展才能提供广阔舞台。

(四)加强技术培训学术交流。支持市211人才工程人选开展学术技术创新与交流活动。通过邀请院士、省特级专家等高级专家做学术报告和技术交流,拓展培养人员学术技术视野。按照“择优遴选、双向选择、注重实效”的原则,探索实行市211人才工程人选导师制(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由市里选聘“国家特支计划”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浙江省特级专家、浙江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才等高层次人才担任市21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培养导师,开展专业技术传帮带。导师聘期为2年,每年给予导师津贴5000元(由市人才经费统一支付)。对市211人才工程人选符合《台州市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台市委办〔2011〕50号)资助对象范围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给予资助。各县(市、区)、市直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落实相关经费,优先支持市211人才工程人选出国研修,到国内重点院校、科研院所深造,参加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每轮培养期内组织2次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参加国内学术休假活动,增进学术技术交流,每次人数控制在20名以内,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才经费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五)健全人选激励保障机制。把市211人才工程实施过程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选拔推荐到“国家特支计划”和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行列;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浙江省特级专家、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和台州市拔尖人才。各县(市、区)、市直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对市211人才工程人选每2年组织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进行1次体检(按有关政策已参加年度体检的不重复享受),市直人选体检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经费由市人才经费列支,各县(市、区)人选体检由当地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经费在县(市、区)人才经费列支。市211人才工程人选所在单位要完善收入分配机制,根据他们的能力水平、业绩贡献等在待遇方面给予倾斜;推荐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岗位聘任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

(六)强化人选职业道德建设。市211人才工程人选所在单位要组织培养人员学习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最新理论成果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定理想信念,提高理论素养,切实增强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培养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扬爱岗敬业、严谨治学、求实创新和团结协作精神,勇攀科学高峰,杜绝弄虚作假,努力成为本学科、产业领域敬业奉献的表率、自主创新的楷模、开拓创业的典范。

六、考核管理

(一)健全考核制度。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注重职业道德和行业认可,健全市211人才工程人选考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分层分类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市211人才工程人选培养层次调整和资助的依据。

1、日常考核。用人单位负责培养人员的日常考核,建立考核档案,记录考评结果,并作为表彰激励、警告淘汰的重要依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素质、知识结构、能力水平以及成果业绩四个方面,应根据培养人员所从事的专业、工作特点和培养周期内科研学术计划有所侧重。

2、年度考核。每年采取个人自评与所在单位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年度考核。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市21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一年来能力水平、工作绩效及科研学术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评估,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或市直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市21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3、综合考核。进入市211人才工程人选满5年,由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开展第一、二层次人选的综合考核工作,对人选的思想素质、知识结构、能力水平和工作业绩等4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估。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或市直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第三层次人选的综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审定。通过综合考核评估的市211人才工程人选,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发给《台州市211人才证书》。

(二)强化动态管理。培养人选要制定培养周期内的工作、科研、学习计划和发展目标,并与所在单位签订目标管理协议书。其中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的目标管理协议书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第三层次培养人选的目标管理协议书报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或市直单位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连续2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211人才工程人选,停发资助经费,退出培养序列,以后有新的业绩和成果时,可以再次参加培养人选的选拔;对弄虚作假、丧失或违背培养人选所必备的政治条件和道德标准以及其他不符合入选标准的培养对象,及时予以淘汰,以确保培养对象的质量;对在培养期内入选“国家特支计划”和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市拔尖人才,市“500精英计划”序列人员或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浙江省特级专家、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市杰出人才奖、市重大科技贡献奖等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列入市211人才工程人选培养序列,直接发给《台州市211人才证书》,并按原标准享受科研经费资助;对培养周期内调离专业技术岗位或调离原单位的,培养人选所在单位应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不再列入市211人才工程人选培养范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市、区)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和市直单位主管部门每年年底结合年度考核,对本地、本部门培养工作落实情况,包括对培养人员的考核、资助科研经费落实和使用等情况进行认真督查、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报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市直单位培养工作情况有重点地进行抽查,吸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完善培养人员基础信息库和科技成果库,实现管理手段的规范化。

七、组织领导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共同负责市211人才工程的实施,市人力社保局承担市211人才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单位主管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部门的人才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共同抓好市211人才工程的实施,努力形成既有共同目标,又有地方和部门特色的人才培养工作机制。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关于进一步加强“211人才工程”工作的若干意见》(台人专〔2007〕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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